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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一女子因其丈夫驾驶电动车被查不满 发微博公然辱骂交警被拘留

2019-3-7 16:09|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黎平交警

摘要: 3月4日,黎平县一女子搭乘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车出行时,不满交警对电动车查处,没有采取合法有效途径提出异议,而是通过微博发布辱骂交警的言论来泄私愤,造成恶劣影响,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当日下午 ...

3月4日,黎平县一女子搭乘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车出行时,不满交警对电动车查处,没有采取合法有效途径提出异议,而是通过微博发布辱骂交警的言论来泄私愤,造成恶劣影响,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县城区五开北路执勤时,依法拦停了一辆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和未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车,除驾驶人外,电动车上还搭乘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女子,当民警询问驾驶员身份等信息时,未等驾驶人说话,女子便主动对民警说是其驾驶的车辆,并写上自己名字和身份证号,要求民警处罚她自己,该女子姓刘,刘某当场质疑民警,认为交警不能检查电动车辆。

民警在现场耐心的向刘某解释,并进行普法教育,期间刘某现场拿出手机进行了拍照后不再说话。民警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未悬挂车辆号牌、驾驶员未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两名以上乘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人杨某进行了60元的处罚教育。刘某因不满交警对电动车进行处罚,几分钟后,便连发两条微博公然辱骂交警:“看到这些狗都烦,这些要钱不要脸的……”

接到网络举报后,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刘某,并传唤至德凤镇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经询问,刘某对其发布微博辱骂交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民警问及为什么要发微博辱骂交警时,刘某称驾驶人是其丈夫,自己对交警查处电动车不满,发布微博是一时的冲动,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对自己辱骂公安交警的违法行为后悔不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于2018年12月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该规定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言论自由不代表肆意妄为,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维护网络环境和谐是每个网民的责任和义务。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若对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异议,可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逞一时之口快,在网络上侮辱谩骂,否则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黎平交警提示您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

(六)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

(七)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八)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戴安全头盔;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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