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黔东南州法院公开审理一起17人涉黑案件!
摘要: 2019年4月10至12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罗某特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部分被告人上诉案。(庭审现场)该案经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
2019年4月10至12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罗某特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部分被告人上诉案。 (庭审现场) 该案经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以被告人罗某特、王某和为首以及其余被告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王某权、罗某特、王某和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堵路,要挟青虎冲内的多家企业和过往工程车、大货车驾驶员,索要所谓的卫生费、道路维修费、管理费、过路费和罚款等费用,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利益20余万元,影响了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进度,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控制青虎冲区域,王某和等人还公然向政府提出由他们自行管理青虎冲通组公路,并参与监督、管理入驻青虎冲的企业,以达到攫取更多非法利益的目的。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对17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不等的附加刑。宣判后,罗某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上诉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鉴于该案案情重大,案件将择期宣判。 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的部份家属及旁听群众共计40余人旁听了审理。 (图文来源:黔东南州法院) 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一、举报须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有特别重大影响,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2万至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1万至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0.5万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予以1万至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人民币0.5万至2万元; (六)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举报线索,提请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奖励。 二、不予奖励情形 (一)政法机关、纪委监察委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四)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奖励的; (七)对恶意举报、诽谤他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处理;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应予以奖励的。 举报方式 (来源:黔东南政法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