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禁渔期请别再下河捕鱼,后果很严重的!
摘要: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进入禁渔期以来,黄平公安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黄平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根据县局部署,各辖区派出所加大巡逻力度,近日,黄平县公安局平溪、浪洞 ...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进入禁渔期以来,黄平公安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黄平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根据县局部署,各辖区派出所加大巡逻力度,近日,黄平县公安局平溪、浪洞派出所先后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5月10日零时30分许,平溪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巡逻排查时,发现平溪镇翁岩村尖山组河段河中有两个灯光闪烁,车辆经过时,河中灯光关闭,平溪派出所民警意识到是有人在河中采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随后平溪派出所采取迂回战术,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对两人进行秘密监视,在两人返回岸上时,一举将两名违法犯罪人员人赃并获,在现场简单询问后将两人传至平溪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收缴的一台电鱼机及渔获物带回派出所。经审讯和现场指认,两名涉嫌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5月10日中午,浪洞派出所民警、辅警例行巡逻至该辖区后寨河段,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河里用电击的方式捕鱼,该所巡逻民警、辅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口头传唤该名非法捕鱼的男子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通过此次行动,平溪、浪洞派出所以严格监管、长效管护的态度,有效保护了我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对我县各辖区非法捕鱼者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 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告。依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和《农业部关于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6〕1号)之规定,我委就禁渔期通告如下: 一、除赤水河流域,贵州省内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赤水河流域贵州境内水域的禁渔期为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 特此通告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