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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法院审理索某权洗钱罪、行贿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9-12-30 14:37|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

摘要: 12月27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索某权洗钱罪、行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索某权犯洗钱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这是黎平县首例洗钱罪一案。 ...

12月27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索某权洗钱罪、行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索某权犯洗钱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这是黎平县首例洗钱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索某权,通过竞标获得贵州省黎平县新增加的51台出租车经营权,在索某权和他人筹备期间,张某文向索某权提出要投资入股出租车公司,索某权同意张某文入股,并在明知张某文出资的人民币200万元现金是收受他人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张某文提供的资金,存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又转账到其姐夫的账户,最后以聂某的名义陆续将张某文提供的资金投资到黎平县某出租车汽车运输公司的经营活动。2011年12月,时任黎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某文(另案处理)推荐某村水泥路改造工程项目给被告人索某权实施,索某权为感谢张某文的帮助,在2013年春节的前一天到张某文家,送给他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权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结具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索某权在明知张某文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所提供的资金是贪污受贿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账户存放张某文的款项,又帮助张某文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经营企业获利;在经济来往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行贿罪,被告人索某权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并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被告人索某权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贵阳、黔东南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黎平支行、贵州银行黎平支行、黎平农商银行等15家银行机构及7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共计70余人参加旁听。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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