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一男子因手头拮据猎捕野猪,不抓你抓谁
“我是因为没钱用了,想打野猪来卖钱,结果卖不出去,就自己拿来吃了。”在黄平县森林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邓某贵如是说。 (指认作案工具和残留的野猪腿) 近日,黔东南州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朱家山保护区凉水井半坡处发现有人为猎捕野猪的痕迹”。警情就是命令,该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除了在一树干处发现疑似被野猪挣扎剐蹭过的痕迹外,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如果真如报案人所说,有人非法猎捕到野猪并将其食用,将会对村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尽快查处,想到这里,黄平县森林公安的民警们迅速行动,一路爬山涉水、风餐露宿,深入林区开展认真细致的摸排走访工作,经过连续三天的不懈努力,成功锁定黄平县上塘镇某村村民邓某贵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9日,邓某贵在家中被抓获,同时起获猎套四套,疑似野猪脚一只,经比对分析,起获的疑似野猪脚初步确定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野猪的前腿,面对审讯,邓某贵起初百般狡辩,说捕猎工具是别人放在他家的,野猪腿是在市场上买的,办案民警通过政策攻心,并对其出示了大量的证据,终于,在铁证面前,迫于法律的威慑,邓某贵如实交代了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指认作案地点) 经依法查明:2020年2月29日,邓某贵从网上购买了7套带报警提醒装置的猎套后,分别在位于黄平县上塘镇的朱家山州级自然保护区内凉水井、里溪河(小地名)一带进行安装,安装在凉水井的猎套于次日猎捕到一头重约50斤的野猪,被邓某贵带回家中宰杀食用,仅剩一只野猪腿。 (指认其安装在保护区的捕猎装置) 据同村的村民反映,邓某贵成日里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对政府的各种法律、政策宣传都置若罔闻,这次被抓完全是咎由自取。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贵因在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邓某贵本人的指认交代,民警会同当林护林员共同将其安装在朱家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捕猎装置全部拆除,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相关资料链接: 1. 野猪(学名:Sus scrofa):是哺乳纲、猪科的偶蹄动物。是一种中型哺乳动物。共有20个亚种,体重90-200千克;体长为1.5-2米,尾长21-38厘米,耳长24-26厘米;肩高90厘米左右。不同地区所产的大小也有不同。整体毛色呈深褐色或黑色,顶层由较硬的刚毛组成,底层下面有一层柔软的细毛,背上披有刚硬而稀疏的针毛,毛粗而稀。野猪是一种世界性物种。起源于欧洲和亚洲,被广泛引入北美,分布范围极广,涵盖欧亚大陆,包括东亚、东南亚、日本列岛、西伯利亚南部、中亚、南亚、中东、非洲北部及地中海沿岸、欧洲的斯堪的纳维亚南部等。 该物种猪已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黔东南森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