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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一生母未尽抚养义务,执行法官为孩子追回抚养费

2020-4-17 15:15|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黎平县人民法院

摘要: 4月14日下午,顺利拿到抚养费的陈某晴热泪盈眶地对执行干警不断道谢:“感谢法官叔叔、阿姨帮我追回抚养费,我终于可以安心读书了。”2008年,陈某良与吴某仙起诉离婚,其婚生女儿陈某晴判与吴某仙一起生活,抚养费 ...
4月14日下午,顺利拿到抚养费的陈某晴热泪盈眶地对执行干警不断道谢:“感谢法官叔叔、阿姨帮我追回抚养费,我终于可以安心读书了。”

2008年,陈某良与吴某仙起诉离婚,其婚生女儿陈某晴判与吴某仙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吴某仙负担。但判决生效后,吴某仙并未尽抚养义务,且陈某晴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2010年,黎平法院判处陈某晴的抚养权变更为由陈某良抚养,吴某仙每月需负担抚养费直至陈某晴满18周岁止。2015年11月24日,陈某良申请执行吴某仙、石某宏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因被执行人一直逃避执行,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只能于2016年5月23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近期,被执行人因受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的影响,出行不便,迫于法律的威严,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执行人石某宏主动到法院要求法院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解除限制消费令,表示愿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黎平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后,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陈某良,但因其在外面打工,只有委托其父陈某志和其女陈某晴到法院协商处理本案。经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被抚养人陈某晴年满18岁之前的抚养费13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志自愿放弃300元。因为被抚养人陈某晴未满16周岁,不能办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石某宏以现金的方式当场兑现给被抚养人陈某晴。


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结案。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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