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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通报6起典型案例,涉及职务犯罪、拖欠民工工资等

2020-4-21 14:42|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贵阳日报融媒体

摘要: 4 月 20 日,贵州省检察院召开决胜脱贫攻坚彰显检察担当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决胜脱贫攻坚彰显检察担当的意见》,并发布 6 起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发布的 6 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意见》的要求,内容 ...
4 月 20 日,贵州省检察院召开决胜脱贫攻坚彰显检察担当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决胜脱贫攻坚彰显检察担当的意见》,并发布 6 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 6 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意见》的要求,内容涵盖了抗疫扶贫两场必须打赢的战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野生动物保护、帮助农民工讨薪等方面。


案例一:乌当区韦某宏、韦某、陈某明妨害公务案


2020 年 2 月 12 日晚,家住贵阳市乌当区百宜乡某村民组的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与他人聚集在本组村民林某平家中打麻将时,被前往该地出警的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百宜派出所民警肖某福、警务助理刘某、郭某和张某发现,肖某福在表明身份后当即告诫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人员聚集,随后刘某对聚集人员进行登记,郭某、张某协助处理。被告人韦某听闻后,同其他村民赶到林某平家门口,推开郭某冲进房内,对肖某福、刘某进行辱骂,并拿起麻将砸在桌上向民警示威。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见状也一起辱骂肖某福等人,并将郭某推出门外,张某见状跟出。被告人陈某明与韦某抢夺郭某所戴执法记录仪,陈某明又伸手将郭某所戴口罩扯掉后,伙同村民一起将肖某福、刘某推出门外。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韦某等人围堵民警并威胁辱骂,阻止民警离开,后经该村民组组长陈某栋劝说,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韦某等人陆续散去。被告人韦某宏、韦某、陈某明等人使用暴力及威胁、辱骂手段,围堵民警肖某福等 4 人 1 小时左右。


2020 年 2 月 13 日,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同日,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收集、固定和完善相关证据提出意见建议。2020 年 2 月 18 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快审快诉,于次日以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韦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 月 20 日,乌当区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明、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韦某宏拘役四个月。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二:册亨县某中心工作人员马某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马某原系册亨县某中心工作人员,2008 年至 2017 年,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编制虚假项目资料、虚开草种款发票、伪造种草养羊项目农户名单等方式,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 56.55 万元。2009 年至 2018 年,马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册亨县某中心扶贫项目承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共计 32.7 万元。案发后,马某上缴赃款。


2019 年 9 月 24 日,册亨县监察委员会将该案移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 年 12 月 31 日,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贪污、受贿罪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 年 2 月 11 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马某服判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三: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水局等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2020 年 2 月 6 日,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排查时发现:位于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的南山村,有千余只家禽尸体与居民生活、建筑垃圾等混合堆放于该村村口处,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村居环境,增加了疫情防控的风险和难度。通过调查核实,了解到当地政府对南山村出现的死禽等垃圾仅采取初步的消毒杀菌措施,而未按照规定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遂依法向负有动物防疫、环境卫生监管职责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水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和幺铺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和动物防疫的监管力度。三家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联合对死禽堆放点采取了灭杀病毒细菌和无害化深埋等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对堆放的生活、建筑垃圾进行清运,确保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村居环境得到保护。


案例四: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 年 10 月,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另案)在织金县珠藏镇凤凰山处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4 只,被织金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猎捕的 4 只动物分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 1 只;被列入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 三有 " 野生动物,普通鹌鹑、红翅凤头鹃、池鹭各 1 只,共计经济价值人民币 7000 元。期间,被告人罗某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 1 只、国家 " 三有 " 野生动物 2 只死亡,存活的池鹭已被公安机关放归自然。案发后,罗某家属代其缴纳了涉案野生鸟类的鉴定费人民币 4000 元。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获悉该案线索后,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向织金县林业局、珠藏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规范野生动物管理,并监督织金县森林公安局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


该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遂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罗某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 6500 元。


2020 年 1 月 14 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织金县珠藏镇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罗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织金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当庭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 6500 元。被告人罗某当庭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检察机关结合庭审指控的犯罪事实,围绕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参与旁听该案的群众增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法治意识。


此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后续跟进监督,牵头组织织金县人民法院、织金县林业局到案发地实地回访,了解到织金县林业局、珠藏镇人民政府已经建立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机制制度、加大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当地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得以提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基本杜绝。


案例五:碧江区刘某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8 年 2 月 25 日,被告人刘某东承包某公司在碧江区和万山区的消防工程,聘请夏某西、封某文等 12 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其中封某文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截止 2018 年 12 月 10 日,该公司已按工程量进度拨付工程款人民币 542500 元给刘某东,但刘某东拒不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 12 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 164860 元。夏某西等人多次找刘某东要求支付工资未果后,向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该局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向刘某东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又于同年 5 月 23 日向刘某东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催告书,刘某东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线索后,依法监督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立案侦查,并派员提前介入。2020 年 1 月 14 日,该案移送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方沟通、说理,促成刘某东亲属代其先期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 12 名农民工 7 万元工资,并承诺其余的 94860 元于 2020 年 10 月底付清,取得 12 名农民工的谅解,签订了《刑事谅解书》。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向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碧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案例六:天柱县检察院监督执行发放劳务费系列案


2013 年贵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 " 某公司 ")与天柱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公司承建天柱县省级大规模土地整治项目(一期)四标段工程,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龙某后,龙某将工程分包给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组织 50 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建设。2015 年工程竣工后,因某公司、龙某未支付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的劳务费,致使 50 多名农民工的工资一直未得到兑现。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遂分别提起诉讼。天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姚某东劳务费 18 万元、杨某福劳务费 14 万元、姚某香劳务费 8 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判决义务,姚某东等三人又分别向天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以某公司涉及其他民事纠纷,案涉工程款已被雷山县人民法院、长顺县人民法院冻结为由,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


为了尽快支付 50 余名农民工工资,2020 年 1 月 2 日,姚某东等三人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遂委托雷山县人民检察院、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两地人民法院均同意优先支付本案农民工工资。2020 年 1 月 9 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在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的密切跟进下,1 月 15 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天柱县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统一意见,依法扣划案涉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1 月 17 日,姚某东等三人全额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务费,50 余名农民工的欠薪问题顺利得到解决。


(来源:贵阳日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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