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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持有枪支……黔东南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6-19 16:16|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原作者: 李天林|来自: 黔东南信息港

摘要: 2020年6月18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在三穗县八弓镇易地移民搬迁小区彩虹社区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被告人龙某英犯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龙某 ...
2020年6月18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在三穗县八弓镇易地移民搬迁小区彩虹社区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被告人龙某英犯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龙某英利用购买的射钉器、枪托及钢管组装成一支射钉枪,用于上山打鸟。2019年9月3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将制造的射钉枪查获,同时还查获他人遗留给龙某英的疑似火药枪一支。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英制造的射钉枪一支和疑似火药枪一支,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英违法国家枪支管理法规,购置制作枪支的材料和工具,组装成枪支及非法持有他人遗留给其的火药枪,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案发后,龙某英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悔罪态度、枪支的制造及使用情况,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类案件在农村发案较多,究其原因,被告人多居住在偏远乡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自己制造、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严重性。三穗法院通过在移民搬迁群众聚集的社区开展巡回审理,以案释法,强化了对涉枪犯罪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有效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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