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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阻碍交警执行职务,男子被行拘五日

2018-5-22 09:08|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大美黔东南

摘要: 5月17日,因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人吴某将自己送进了行政拘留所。据了解,5月2日22时许,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城关地区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在行动中,执勤民警依法对贵H2##0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 ...


5月17日,因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人吴某将自己送进了行政拘留所。

据了解,5月2日22时许,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城关地区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在行动中,执勤民警依法对贵H2##0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4.4mg/100ml,驾驶员陈某涉嫌醉酒驾驶。执勤民警即依法将货车驾驶员陈某带至剑河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

在得知陈某被公安机关带至剑河县人民医院抽血后,当天与陈某一起喝酒的吴某等人赶至县医院看望陈某。在剑河县人民医院,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正依法对涉嫌醉酒驾驶的陈某进行证据采集。期间,吴某对执勤民警对陈某的正常询问表示不满,并与交通民警发生争执。剑河交警大队民警再三警告吴某,要求吴某配合交警执法,不要无理取闹。但吴某非但不听执勤民警劝阻,反而冲上前拉扯民警警服以及反光背心,并威胁执勤民警,扬言要对民警实施报复。吴某酒后在剑河县人民医院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引起周边群众围观,给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带去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警察权威。5月16日,剑河县公安局革东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当派出所民警告知吴某阻碍交警正常执法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时,吴某对自己当天的错误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对当晚阻碍公安交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吴某因阻碍公安交警执行职务,剑河县公安局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唐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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