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一财政人员贪污案在丹寨法院公开审理!
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贪污案,案件邀请了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参与旁听。被告人王某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1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黔东南天柱县某镇财政所工作。期间,其利用具体从事报账员、会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平账、截留公款和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23978.4元。其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虚假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21210.4元;采取截留资金的方式,侵吞公款437888元;采取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164880元。其中贪污款项涉及扶贫民生资金共计人民币19048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后,已向相关单位退还涉案款共计人民币33698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平账、截留和重复报账的手段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62397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贪污公款中含有部门扶贫民生资金,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退回贪污部分款项,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某贪图个人享乐,目无法纪,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群众的民生权利,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还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王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系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作为干部,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来源:丹寨县人民法院 杨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