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获刑不知悔改,饮酒驾车再被判刑
摘要: 10月14日,三穗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田某某曾因酒后驾车被三穗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今年8月,田某某又因醉酒驾车被判处刑罚。被告人田某某在2017年曾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五年 ...
10月14日,三穗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田某某曾因酒后驾车被三穗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今年8月,田某某又因醉酒驾车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田某某在2017年曾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今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车辆出门前去相亲,被正在路口执勤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田田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抽其血液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93.05mg/100ml。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三穗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且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决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作为危险驾驶罪情形之一纳入刑法惩治范畴,旨在加大对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车祸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在因醉驾被处以刑罚后仍不思悔改,未意识到酒驾的严重危害性,在饮酒后仍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主观恶性大,给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