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宣判
近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案系该院办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0年7月份,刘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是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身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和电话卡各一张,连同银行卡U盾和身份证照出售给他人,获款人民币480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某的银行卡被犯罪贩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2020年7月15日至9月2日,刘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4197146元,并已全部转出。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多数网络犯罪均需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因此购买银行账户成为网络犯罪分子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为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应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切勿贪图一时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与他人,否则不但可能成为犯罪份子的“帮凶”,而且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刘某某的下场就是最好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