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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司法局因人施教成功转化一名八旬社区矫正对象

2020-12-24 14:51| 发布者: 新闻发布6| 评论: 0

摘要: 为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入矫的认罪悔罪教育,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天柱司法局始终坚持“因人施教,精准矫正”的原则,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体特征及工作生活等个体差别,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近日,天 ...

为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入矫的认罪悔罪教育,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天柱司法局始终坚持“因人施教,精准矫正”的原则,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体特征及工作生活等个体差别,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近日,天柱司法局社学司法所因人施教成功转化一名从不服判决到真诚认罪悔罪的八旬社区矫正对象。化解了一起有可能带来社会隐患的危机。



龙某某,男,现年81岁,小学文化,安徽铁路局某处退休职工,家住天柱县社学乡某某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入矫之初,龙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检察院某某检察官故意整自己,不愿意入矫接受社区矫正并扬言要报复某检察官,态度、言行极不端正。面对这一难啃的硬骨头,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等方法,详细了解掌握龙某某的实际情况,当得知该矫正对象和老伴单独在天柱某小区居住子女都不在身边,因年老体弱生活自理困难,特别是患有牙病,牙齿疼痛吃饭都困难时,局、所工作人员多次主动上门走访,对两个老人问寒嘘暖,生活上无微不至的进行关照,并积极联系医院帮助其就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工作人员的暖心举动消除了龙某某的戒备心,赢得了龙某人的信任,工作人员趁此机会向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精准解读过失伤害造成他人死亡也是一种犯罪,只是定罪量刑上的区别,法律是公正的,检察官、法官在法律面前都不会偏袒于哪一方....。工作人员的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让龙某人茅厕顿开,心理的疙瘩得到了解开,如释重负。



如今,龙某某每天按时在钉钉签到,每天按时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并表示要积极给受害人赔偿,积极追求改造,争取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7月份以来,天柱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新方法,坚持宽严相济、因人施教的方针政策,改造了一批又一批失足的社区矫正对象。实现了管理对象发案率为“零”,违规率为“零”,重新犯罪率为“零”的指标。(杨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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