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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凯里!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强行转弯,结果悲剧了

2021-1-28 14:05| 发布者: 新闻发布5| 评论: 0|来自: 凯里经济开发区交警

摘要: 2021年01月03日,刘*建(贵州省凯里市人)驾驶贵H65**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开发区往凯里市方向行驶,途中于09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921km+500m处,实施右转弯时,与开发区往凯里市直行的由周*贵(贵州省凯里 ...

 20210103日,刘*建(贵州省凯里市人)驾驶贵H65**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开发区往凯里市方向行驶,途中于09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921km+500m处,实施右转弯时,与开发区往凯里市直行的由周*贵(贵州省凯里市人)驾驶的贵HP**88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撞车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周*贵无导致事故违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刘*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贵无责任。 



         20210122日,田*义(贵州省榕江县人)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雅迪牌,车架号码:7794216600946**),于1635分许,在上瑞线1923Km+50m处左转弯时,与消防后勤处往经纬国际汽车城方向吴*刚(贵州省凯里市人)驾驶的贵HU8**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田*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撞车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吴*刚无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田*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刚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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