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起纠纷,最终原告当庭自愿补偿被告4万元
摘要: 为切实解决群众难题,减少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利,施秉法院以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为载体,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图为当场兑现4万元3 ...
为切实解决群众难题,减少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利,施秉法院以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为载体,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图为当场兑现4万元 3月25日,施秉县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告龙某当庭自愿补偿被告吴某4万元。 原告龙某诉称,原告与吴某均丧偶,1992年双方各自携带儿女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打架,同住一个屋檐下,分开吃住三年多,原告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同居生活,系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因考虑到双方矛盾积累多年,组织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调解。同居期间,双方共同修缮木房一栋。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告知双方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达成协议,双方共同修缮的木房一栋归原告龙某享有,原告龙某自愿补偿吴某4万元,并当庭兑现。 推进“诉前调解”以来,我院诉前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基本构建了“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化解矛盾大格局,从根本上带动全县矛盾化解纠纷工作迈上新台阶。 (来源:施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