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民警开展法制宣传,收缴火药枪4支,立非法持有枪支案件1件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非法犯罪的通告》,雷山县公安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专题教育迅速深入抓落实,将缉枪治爆作为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连日来,各派出所社区民警不断深入辖区开展法制宣传,收缴火药枪4支,立非法持有枪支案件1件,枪爆收缴工作取得较好的战果。 图为达地乌空村村民向社区民警主动上缴枪支 5月17日,雷山县公安局达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在乌空村早开警民恳谈会时,该村村民王某某主动向民警上交祖辈遗留的火药枪一支。 5月24日,郎德派出所在开展农村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还对村民宣传了缉枪治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民警对《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非法犯罪的通告》宣传,郎德镇报德村甘吾村民杨某某主动向民警上交一支父辈遗留在家中二十多年的火药枪。当日,社区民警在另一农户杨某家检查消防安全时,发现其卧室藏有疑似火药枪2支,民警当场口头传唤杨某接受调查,经讯问,杨某对自己非法持有火药枪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杨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进一步办理中。 图为杨某某主动向社区民警上交枪支 图为社区民警在杨某某家中查获的枪支 通过开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维护了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实事。下一步工作中,雷山县公安局将保持对辖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工作,进一步消除枪爆隐患,用实际行动检验教育整顿成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5月14日 来源:雷山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