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等情形时,不得超车。

近日,在施秉县城,卯某驾车行经路口,在前车左转弯时越线强行超车,一脚油门下去,所驾驶的车辆与前车碰撞后,直接“飞”上绿化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交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路上停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前方人行道绿化带上停着一辆白色轿车,地上散落着一些车辆碰撞后留下的碎片。监控画面显示,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五甘线86公里200米(蚂蟥田路口)处时,前方车辆较多、行驶比较缓慢,该车辆越过中心线强行加速超车,与前方正在左转弯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白色轿车直接“飞”到了绿化带上。小型轿车驾驶人卯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