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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食用生食畜禽血肉和野生菌的公告

2022-10-8 14:32|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黎平融媒中心 侗乡之窗

摘要: 长期以来,我县部分群众有食用生血、生肉和野生菌的饮食习惯,在集体聚餐中生食畜禽血肉、食用野生菌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防范生食畜禽血肉、食用野生菌引发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避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 ...

长期以来,我县部分群众有食用生血、生肉和野生菌的饮食习惯,在集体聚餐中生食畜禽血肉、食用野生菌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防范生食畜禽血肉、食用野生菌引发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避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肉和野生菌。


二、学校食堂、单位集体食堂、工地食堂、医院食堂、大型会议、家庭自办宴席(婚丧宴请)等群体用餐,禁止生食畜禽血肉和食用野生菌,避免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三、不慎生食畜禽血肉或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避免耽误最佳治疗时间,并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0855-6210427)或县市场监管局(0855-6212843)。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市场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和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协作,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生食畜禽血肉和加工销售野生菌等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五、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黎平县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学校、工地食堂、超市、农贸市场、集市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督促引导自办酒席、集体聚餐时禁止食用生血肉(血红、醋血、生瘪等)和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同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广泛向本辖区、本行业社会公众宣传生食畜禽血肉和食用野生菌的危害,积极倡导健康文明饮食习惯,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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