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台江人注意啦!禁渔期开始了,禁止全县境内所有捕捞作业
注意了! 从3月1日起,进入禁渔期 一直持续到6月30日24时。 若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情况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具体的相关规定吧 天柱县 ☟☟☟ 为加强天柱县禁渔期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和《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对天柱县禁渔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渔区域 禁渔水域包括全县境内的河流、溪沟、大中型水库等天然水域。 禁渔期 2019年3月1日0时至2019年6月30日24时。 禁渔方式 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含钓鱼)作业,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违反禁渔规定处置情况 在禁渔期实施违法捕捞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禁渔期使用电、毒、炸等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 〕36号)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 举报电话 天柱县农业农村局:(0855)7557033 台江县 ☟☟☟ 为有效保护台江县天然渔业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正常生产秩序,有力打击滥捕滥杀等违规违法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实行禁渔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境内实行禁渔期。现就禁渔期的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台江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 3月1日00:00至6月30日24:00。 三、禁渔规定 (一)严禁在全县水域内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三)在禁渔期内,除垂钓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 (四)在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非禁渔期内仅允许垂钓和使用大于规定网目尺寸(50mm)的网具合理捕捞。 四、监督和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 (二)公安、海事、工商、水务、林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渔业管理的协管部门,协同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并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配合搞好渔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县钓鱼协会等群众性护渔组织,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四)县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禁渔期内遇到电鱼、毒鱼、炸鱼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可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所有非法捕捞行为可以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55-5322013。 五、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1.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 2.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 3.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 4. 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进行捕捞的; 5.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 对举报人、制止违法行为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 炸鱼、电鱼、毒鱼,情节严重的; 4. 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 5. 其它应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 六、其它 为维护生态平衡,尽快实现生物的多样性,促进全县渔业的恢复性发展,全县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应模范带头执行和维护好县禁渔的有关规定。对出现违反禁渔规定的单位或单位的干部职工,情节较轻的,由渔政管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知法犯法且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台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