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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镇远县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专项行动通告

2019-8-28 12:37|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镇远交警宣传

摘要: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摩托车、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 ...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摩托车、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大队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在镇远县城区开展为期6个月的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一、整治范围、对象
主要为县城区的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含超标、多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

二、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1.严查摩托车、老年代步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2.严查摩托车、电动车非法改装、加装遮阳(雨)伞、篷。
3.严查在禁停路段、人行道、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地点乱停乱放的摩托车、电动车。
4.严查摩托车、电动车在城区单行线逆向行驶、不礼让斑马线、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骑乘多人、非法竞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本通告中“超标电动车”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外的电动车辆,属于“机动车”。

            镇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8月27日

电动车处罚依据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要求: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 ,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岀车身0.3米;”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车都违反了这一规定。
(来源:镇远交警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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