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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拒不支付赡养费--拘留!

2019-12-12 15:03|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

摘要: 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赡养费纠纷中,被执行人杨某拒不支付赡养费,法院对此态度很明确--拘留。罗大妈与杨大叔因不能生育,1974年收养一子杨大某,1992年又收养一女杨小某,二老含辛茹苦将二人抚养成人,看 ...
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赡养费纠纷中,被执行人杨某拒不支付赡养费,法院对此态度很明确--拘留。
 罗大妈与杨大叔因不能生育,1974年收养一子杨大某,1992年又收养一女杨小某,二老含辛茹苦将二人抚养成人,看着杨大某结婚生子。
2013年杨大叔去世后,罗大妈与杨大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杨大某便携妻儿搬离住所,很少回来探望罗大妈,也很少给罗大妈赡养费。2017年罗大妈因病住院治疗,杨大某态度冷漠,未到医院探望照顾,也未出治疗费,罗大妈住院期间的费用和护理均由杨小某一人承担。2019年3月,罗大妈将杨大某诉至锦屏县人民法院,经调解杨大某每月支付罗大妈赡养费800元,但杨大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0月21日,罗大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大某履行赡养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向杨大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尽快支付赡养费。经多次与杨大某沟通,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杨大某都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赡养费。12月9日,执行法官将杨大某传唤至锦屏法院接受执行调查,杨大某到法院后仍然表示没有钱,拒绝支付赡养费。由于杨大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天。

拘留现场
 法官说法:“你把我养大,我陪你到老”,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如何子女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杨大某是罗大妈的养子,罗大妈有要求杨大某支付赡养费的权利,杨大某应依法承担赡养扶助罗大妈的义务。

(来源:  锦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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