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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一男子缓刑期间不服社区管教,法院:撤缓刑,收监三年!

2019-12-25 15:29|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

摘要: 12月17日,锦屏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一名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2月,龙某松因盗伐林木66.78立方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判交付执行后,在社区矫正期间,龙某松到 ...

12月17日,锦屏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一名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2月,龙某松因盗伐林木66.78立方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判交付执行后,在社区矫正期间,龙某松到司法所接受教育学习时态度恶劣,拒不参加社区服务,不认罪悔罪,撕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经教育仍不改正,锦屏县司法局分别两次向龙某松发出了警告决定书。


2019年7月30日,因龙某松拒不缴纳原判刑罚罚金的义务,并有侮辱、辱骂法官的行为,被锦屏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锦屏县司法局第三次向罪犯龙某松发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龙某松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认罪悔罪,长期不服从管教,态度恶劣,锦屏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龙某松撤销缓刑收监。



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龙某松在执行缓刑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管教,态度恶劣,不认罪悔罪,抗拒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劳动,威胁、侮辱、辱骂国家工作人员,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受到锦屏县司法局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审查期间,罪犯龙某松仍态度恶劣,不认罪悔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示,法律并非儿戏,缓刑期间更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管理,并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罪犯龙某松目无法纪,最终自食恶果。(杨楚楚 聂翠)

(来源: 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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