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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两男子自制炸药去炸鱼,结果悲剧了

2020-4-1 14:52|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黔东南信息港

摘要: 3月30日,黎平县公安局尚重派出所协助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炸鱼案件。近日,黎平县公安局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悉:黎平县尚重镇下洋村村民杨某与杨某仁用鞭炮火药自制炸药,在下洋村大桥往大河口方向河段处,使用自制 ...

3月30日,黎平县公安局尚重派出所协助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炸鱼案件。

近日,黎平县公安局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悉:黎平县尚重镇下洋村村民杨某与杨某仁用鞭炮火药自制炸药,在下洋村大桥往大河口方向河段处,使用自制炸药炸鱼。黎平县公安局立即指派尚重派出所进行调查,尚重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组织民警前往现场开展工作,并将杨某、杨某仁依法传唤到尚重派出所进行询问。

经询问,杨某、杨某仁对使用自制炸药炸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黎平县3月25日召开的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工作指导意见,黎平县公安局尚重派出所依法将该案移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渔业法相关规定,对杨某与杨某仁分别给予警告一次,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责令两人在本寨巡回向村民宣传《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相关知识。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黎平县共出动人员699人次,车辆221辆次,张帖通告3000余份,开展法制宣传360场次,检查市场、餐饮等场所45家,巡逻河流、水库406处,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对《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警方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1、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2、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3、使用灯光诱捕、拦河捕鱼、拖网、绝产网、地笼网、网目尺寸小于5cm的网具以及其他禁用渔具等方法进行捕捞的。

禁渔期和禁渔区,具体包括:

1、2020年1月1日0时起,黎平县境内清水江上游(孟彦河、亮江河等)干支流、水库禁止水产品非法捕捞。
2、2021年1月1日0时起,黎平县境内清水江上游所有干支流、水库实施为期10年的禁渔政策,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全面禁止水产品非法捕捞。
3、黎平县境内其他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水产品非法捕捞。


举报方式:黎平县公安报警电话:110;

黎平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55-6232253;

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855-621284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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