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黔东南— 民族原生态 — 魅力黔东南— 大美黔东南

您的位置:黔东南新闻> 要闻>内容

台江:好心替人担保,结果却承受了连带责任

2020-12-15 09:06| 发布者: 新闻发布5| 评论: 0|来自: 综合审判庭

摘要: 近期,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某银行诉顾某某、姜某某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顾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某、姜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
     近期,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某银行诉顾某某、姜某某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顾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某、姜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图片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7日,顾某某与某银行签订金额为8万元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8.5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当日,李某某、姜某某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函》,为顾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后因顾某某借款期限届满却未能还款。该银行遂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姜某某和李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图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某、姜某某签订了《保证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二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图片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所以签订保证合同务必小心谨慎。替他人担保前,应事先对担保内容、保证方式、保证金额、期限等规则予以充分了解,结合他人与自身的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考量后再做决定,切勿仅因与对方关系亲密、交情甚好等缘由,出于盲目信任就草率作出担保。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