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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黔东南一木业公司被强制整体变卖

2020-12-28 16:42| 发布者: 新闻发布5| 评论: 0|来自: 百家号 爱呵呵乐

摘要: 近期,锦屏县一木业家具加工企业的资产计划整体变卖,包括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 资产。被执行拍卖人为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该批资产位于锦屏县敦寨镇敦寨村。 ...
近期,锦屏县一木业家具加工企业的资产计划整体变卖,包括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 资产。被执行拍卖人为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该批资产位于锦屏县敦寨镇敦寨村。

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地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敦寨镇工业园区,目前显示该企业为失信人、被执行人以及经营异常。

根据锦屏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8执476号执行裁定书得知,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8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9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6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法院调查:2016年3月31日,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用其设备作为抵押向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万元,2017年3月29日,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公司用其房产作为抵押向锦屏信用社贷款860万元。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黔2628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锦屏信用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锦屏信用社对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机构设备和厂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日,作出(2017)黔2628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锦屏信用社借款本金860万元及利息。锦屏信用社对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4月20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厂有限公司在锦屏县敦寨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及机械设备等进行了查封。
2018年8月13日,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贵州锦屏县福誉东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木制品一批,第一次起拍价为243万元,因无人购买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起拍价为206万元,后买受人以238万元最高价竞得,故本次财产处置所得案件款238万元。截止至2018年12月12日,法院依法将拍卖所得款进行了分配:1.向贵州惠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15000元,向贵州黔黔来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网拍服务费10000元。
按法定优先受偿的原则,向杨金秀等61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农民工提留并发放了案件款297944元。按协议支付原则,向黄光华等12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管理人员以标的总额65%的比例提留并发放了案件款237931.2元,余下35%的案件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按措施优先的受偿原则,向龙求久等43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人员(优先申请对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木制品一批采取查封措施)以标的总额95%的比例提留并发放案件款1799718.95元,余下5%的案件款自愿放弃。按法定优先原则,本院应收取执行费12万元,不能足额,待下次执行。故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木制品拍卖所得的案款238万元已依法进行分配完毕,已没有剩余的案件款支付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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