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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这个县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款 30 万元!

2021-2-7 14:12| 发布者: 新闻发布5| 评论: 0|来自: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摘要: 贵州黎平奥捷炭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65035446Y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中潮镇中潮村法人代表(负责人):俞彦平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执法人员5月19日、6月1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 ...
贵州黎平奥捷炭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65035446Y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中潮镇中潮村
法人代表(负责人):俞彦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5月19日、6月1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0年5月19日,该单位在停产状况下,对该单位入河排污口的水质采样检测,根据贵州黎平奥捷炭素有限公司突击检查监测《监测报告》(黔东南州环字〔2020〕17号)结果,PH值为2.67,呈酸性;总磷172.5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344.2倍。
2.2020年6月16日,该单位生产废水处理站中和池底部动力柜旁生产废水经漏点漏出后,沿中和池墙体底部自流2米后渗漏地下,现场用PH试纸检测,PH值为3-4,呈酸性;过滤池也存在漏点,废水经漏点漏出后,溢流至雨水沟,现场用PH试纸检测PH值为3-4,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0年5月19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勘察)笔》原件1份。
2.2020年6月16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勘察)笔》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
3.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贵州黎平奥捷炭素有限公司突击检查监测《监测报告》(黔东南环监字〔2020〕17号)原件1份。
4.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3张及执法视频影像光盘1个。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4日以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听)字﹝2020﹞3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0年10月9日,该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认为:拟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由裁量违法。2020年12月11日下午,我局组织调查取证单位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黔东南监测中心和该单位负责人俞彦平在州生态环境局202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听证结果认为:该单位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我局应当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如下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该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
综合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上述所有违法行为合计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设银行凯里州府路支行
账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该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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