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黔东南— 民族原生态 — 魅力黔东南— 大美黔东南

您的位置:黔东南新闻> 要闻>内容

为群众办实事 | 从江县法院:我的信息是谁泄露了?

2022-7-25 15:07|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从江县法院

摘要: 大家有的时候是不是困惑:“我明明没有注册过这些账号,为什么回收到一些网站的消息呢”,你能相信去办个手机卡个人信息就被泄露了吗?请看法官为你以案说法。 7月20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侵犯公民 ...

大家有的时候是不是困惑:“我明明没有注册过这些账号,为什么回收到一些网站的消息呢”,你能相信去办个手机卡个人信息就被泄露了吗?请看法官为你以案说法。

    7月20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该两案在诉讼过程中,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贵州省从江县电视台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庭审现场 照片来源:融媒体记者 吴乐沾)


    据悉,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得利益,利用其在从江县某甲手机店为客户办理开卡等业务工作的便利,为二百多位客户办理业务的时候,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到群内,群内管理人员使用王某某发送过来的手机号码注册“京东”等互联网平台账号,客户手机会收到验证码,王某某又私自将客户手机上的验证码发送到群内。注册成功后根据业绩将佣金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王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吴某某利用其在从江县某乙手机店为客户办理开卡等业务工作的便利,通过同样的手段将二百多位客户的信息泄露。吴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

法官说法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该两案中被告人将客户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信息主体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面临侵害的风险,对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被告人应承担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当今大数据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越发受到保护,刑法、民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论在哪个行业哪个岗位上,都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保密义务,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