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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猎捕野生动物犯法 6旬老汉现身说法

2018-7-13 09:44|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大美黔东南

摘要: 家住天柱县凤城镇圭研村的杨某,虽然年过六旬,但身体硬朗,特别嗜好安装兽夹,猎捕动物。2018年7月11日,天柱县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猎捕野生动物案进行了审判,当庭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 ...


家住天柱县凤城镇圭研村的杨某,虽然年过六旬,但身体硬朗,特别嗜好安装兽夹,猎捕动物。2018年7月11日,天柱县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猎捕野生动物案进行了审判,当庭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年来,天柱县加大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特别是边远乡镇的植被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现在野山羊、野鸡等野生动物又重新在此栖息。年过六旬的杨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出售获利,2017年5月15日,私自到天柱县凤城镇圭研村与剑河县南明镇八十村交界的“壕老”(地名)安装了两只兽夹。5月16日17时许,杨某到“壕老”检查兽夹时,发现夹到一只野鸡,当时野鸡还在挣扎,杨某遂将猎捕的野鸡带回家,后野鸡在家中死亡。5月17日早上,杨某将野鸡带到润松集市出售,被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野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杨广锡有自首情节,能够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杨某表示,经过法律教育,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再做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实际行动制止他人的不法行为,做野生动物的保护者,让它们有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
(欧阳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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