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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毒入狱不思悔改,他重操旧业再度领刑

2018-5-11 12:33|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原作者: 粟周溥|来自: 贵州民族法制网

摘要: 俗话说:“事不过三”,对一般失足人员而言,连续三次入狱的经历,足以使其铭记终生,洗心革面,好好做人。然而,连续三次贩毒入狱、共计十余年的有期徒刑却未使杨某警醒,刑满释放不久,痴心不改的他又干起了老本行 ...

俗话说:“事不过三”,对一般失足人员而言,连续三次入狱的经历,足以使其铭记终生,洗心革面,好好做人。然而,连续三次贩毒入狱、共计十余年的有期徒刑却未使杨某警醒,刑满释放不久,痴心不改的他又干起了老本行。近日,天柱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110日至17日,杨某先后7次以电话、微信等为联系方式,通过双方约定地点现场交易、买方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卖方收到转账后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买方等手段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杨某等人,共获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127日被天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1119日被三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713日被天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8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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