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
摘要: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未完待续 (来源:时政凯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