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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二)

2019-8-22 09:54| 发布者: 旅游指导| 评论: 0|来自: 时政凯里

摘要: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坚持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废弃物产生,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荣誉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增强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对学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干部、职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未完待续
(来源:时政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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